為進一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近日,聊城市茌平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聊城市茌平區城市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管理的通知。
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按照要求,各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城市管理局)按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城市管理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照規定沖洗就駛出作業場所的,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在運輸過程中遺撒、泄漏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城市管理局)按照《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在查處運輸處置建筑垃圾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妨礙執行公務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