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檢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從用地、用礦、財政、金融等4個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在5月10日國土資源部召開的綠色礦山建設動員部署視頻會上,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凌月明要求各地要深刻領會,細化落實,用活用足。
——實行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優先向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安排。大中型綠色礦山,可以協議方式出讓深部礦業權。
——保障綠色礦山建設用地。一是規劃計劃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要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項目用地納入規劃統籌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二是減輕用地成本,對于采礦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三是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及時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并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將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試點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四是對礦山依法開采造成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有關規定,經實地調查和專報審查后,納入年度變更調查,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數,涉及基本農田的要補劃。
——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一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在安排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資金時,將對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當傾斜。二是地方在用好中央資金的同時,可統籌安排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資金,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積極協調地方財政資金,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三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符合條件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創新綠色金融扶持政策。一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二是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對綠色礦山企業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三是鼓勵省級政府建立綠色礦山項目庫,加強對綠色信貸的支持。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的重要參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保基金,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各類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五是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
據了解,對于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將建立“紅名單”,納入企業征信體系,享受相應激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