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江西省政府新聞辦、省水利廳聯合召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新聞發布會。江西省水利廳黨委書記、廳長羅小云解讀《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江西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永華、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肖根、省水利廳副廳長吳義泉、省政府法制辦立法二處處長王小平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江西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處處長陳惠龍主持發布會。

陳惠龍:各位記者朋友、各位來賓,女士們、先生們:
上午好,歡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會。2017年1月1日,《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開始正式施行。這是我省首部河道采砂管理法規。為方便大家進一步了解《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相關信息,今天上午,我們非常高興地邀請到了省水利廳黨委書記、廳長羅小云,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永華,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肖根,省水利廳副廳長吳義泉,省政府法制辦立法二處處長王小平,請他們介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有關情況,并回答大家的提問。
下面先請羅廳長介紹有關情況。
羅小云:尊敬的各家新聞媒體,新聞界的記者朋友們:
大家上午好!很高興通過這次新聞發布會,并借助新聞界記者朋友,向社會介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有關內容和情況。
我省江河縱橫、水系發達,不僅有著豐沛的水資源,也蘊藏大量可供利用的砂石資源。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河道采砂管理。2006年省政府頒布《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0號),2012年進行了修改。《辦法》實施10年來,為規范我省河道采砂活動,合理、有序地開采河道砂石資源,維護河勢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河道采砂管理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辦法》設定的采砂船只集中停靠制度、砂石采運單管理制度等,面臨立法權限不足、行執行力有限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更好地發揮立法對河道采砂管理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省人大決定制定出臺《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并于2016年9月22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以解決采砂管理實踐中的現實問題為導向,緊扣規范采砂行為,以保護生態環境為主旨,設置了總則、采砂規劃、采砂許可、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49條。主要有以下幾大特點。
一、強化政府職責,突出行政首長負責制
河道采砂管理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政府管理事務的難點。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對河道采砂管理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應急處理有著重要意義。
首先,河道采砂管理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2014年國家正式批復江西全境列入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2016年又將江西省列入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為江西綠色崛起提供了歷史機遇。2015年11月,省委、省政府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高度,作出實施“河長制”的決定,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河長”,負責轄區內河流的保護治理。這既是建設我省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的需要,也是解決河湖保護管理突出問題的需要。而推動河湖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加強水域岸線及采砂管理,完善河湖管理保護法規制度建設是實施“河長制”的重要任務。
其次,河道采砂管理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利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多年的河道采砂管理實踐證明,通過實行河道采砂管理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能有效協調水利、公安、交通、國土、農業、林業等眾多部門職能,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協調機制,及時處理和解決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條例》不僅規定河道采砂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而且在批準(同意)采砂規劃、采砂實施方案、采砂船舶(機具)數量控制實施方案,以及指定采砂船舶集中停放地點、組建現場監督管理隊伍、處理河道采砂發生糾紛等多方面,對政府的職責作出相應規定。
第三,河道采砂管理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利于問責追究。有權必然有責,失責必須追究。河道采砂管理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體現了權責一致的要求,有助于進一步增進政府的責任意識,把權力與責任、義務與擔當對應起來。因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報、考核、問責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協調機制,及時處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強化資源保護,突出科學規劃
河道砂石資源既是工程建設必需的材料,同時也是有限的自然資源。因此,《條例》在制度設計時,既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又堅持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
一是嚴格控制河道采砂總量。2000年,長江實施全面禁采,大量外省采砂船涌入鄱陽湖和贛江,鄱陽湖、贛江等內河采砂規模迅速擴大,最多時達200余條,一般時也有130余條。大量采砂船的涌入,讓江河不堪重負,部分河段砂石資源幾近枯竭。為保障砂石資源可持續利用,2008年以來我省根據河道采砂規劃,通過減少作業采區、減少作業時間,減少作業船數,嚴格采砂船準入、嚴格現場監管、嚴格控制年度采砂總量的“三減三嚴”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鄱陽湖砂石開采總量。為固化治理成果、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條例》明確提出總量控制的要求。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我省河道采砂實行總量控制制度,要求嚴格控制、逐步減少采砂船舶(機具)數量和年度河道砂石開采總量。
二是科學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規劃是保證河勢穩定和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及生態與環境保護、加強和改善河道砂石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河道資源的重要依據。為切實加強規劃的引領、規范作用,促進對河道砂石資源的科學管理,《條例》設專章對“采砂規劃”進行了規范,對采砂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審批程序、編制要求及具體內容作了規定。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砂石砂質、分布、儲量和可利用砂石總量,可采區、保留區、禁采區,可采期、禁采期,年度河道砂石開采總量、開采范圍,采砂船舶(機具)數量及采砂設備功率,采砂影響分析評價等相關內容,并且應當符合河道生態環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工程安全要求,與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漁業發展以及濕地保護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三是鞏固過剩采砂船舶切割工作成果。為有效控制采砂船舶數量,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采砂行為,2011年起,我省對鄱陽湖及贛江中下游周邊市、縣開始對船舶證書不齊全或者臨時船舶證書到期的采砂船實施強制淘汰。2012年,省政府批準同意《江西省處置過剩采砂船舶獎勵補助暫行辦法》,支持和鼓勵縣級人民政府以切割淘汰方式處置過剩采砂船舶,解決過剩采砂船舶的出路問題。截至目前,全省切割采砂船848條,投入資金約6.3億元。該辦法實施以來,有效控制和減少了江西水域的采砂船數,提高了監管效能,遏制了非法采砂頻發勢頭。鄱陽湖水域采砂船數量從130余艘已減至50余艘,贛江南昌段從400余艘減至30余艘。為鞏固采砂船只切割成果,《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要求嚴格控制、逐步減少采砂船舶(機具)數量。
三、強化監管措施,突出依法治理
近年來,非法采砂屢禁不止,河道采砂監管形勢嚴峻。《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河道采砂行為,強化河道采砂全過程無縫監管。
一是依法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取得河道采砂許可是開采河道砂石資源的前提。《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采砂許可制度。為落實這一制度,《條例》規定,我省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并結合簡政放權工作成果,明確了采砂許可分級管理權限,對許可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申請程序、許可程序等作出規定,并授權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價格、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費的具體收取、使用、管理辦法。
二是明確政府統管方式。《條例》充分考慮了近年來在河道采砂拍賣活動中惡性競爭、致使出讓成交價格虛高,嚴重違背公平、合理的初衷,也給采砂監管帶來巨大壓力的現實情況,打破傳統的招標拍賣方式獲取河道砂石開采權模式,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這既是對采砂由政府統管的“九江模式”“南昌模式”的固化,更是實現生態保護和經濟開發雙贏的有效手段,將有效避免采砂業主間的惡性競爭,減少可采區無序、超量開采現象。
三是完善河道采砂監管措施。為加強河道采砂監管,規范河道采砂行為,《條例》立足于切實解決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原政府規章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措施。在加強現場監管方面,《條例》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河道采砂監督管理任務的需要,組織水利、交通運輸(航道、海事、港航)、公安、農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成現場監督管理隊伍,對采砂現場的生產、交易、運輸和水上交通、社會治安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在強化監管措施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采區開采深度進行測量,監控采區最低控制開采高程,可以為采砂船舶(機具)免費安裝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同時,建立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機制和河道砂石采運單管理制度。
四、強化打擊力度,彰顯法律權威
非法采砂屢禁不止,利益大、違法成本低是主因。《條例》對河道采砂禁止性行為,設定了較為科學合理的法律責任,且基本覆蓋了各類違法采砂行為,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一是擴大了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范圍。原政府規章規定,要追究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責任、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不按照許可證要求從事河道采砂、違反集中停放要求等行為法律責任。《條例》不僅保留了這些規定,還新增違法建造采(運)砂船舶、損壞或擅自拆除采砂船舶電子化監控設備、違反采運單管理制度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并對違法河道采砂行為造成損失的,增加責令賠償損失的相關規定。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非法采砂嚴重情形。原政府規章《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違法“情節嚴重”有所規定,但從水行政執法實踐上看,由于對“情節嚴重、危害堤防安全的”規定不盡明確,造成危害堤防安全的后果,往往不是一兩次非法采砂行為直接造成,有量的累積過程,“情節嚴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情形難以立即顯現。這種模糊規定造成該法律責任在執法實踐中形同虛設,無法真正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非法采砂行為形成威懾作用。針對這種情況,《條例》對“情節嚴重”進行了完善,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要求采砂,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三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2012年以來,南昌市和寧都、南康、龍南、鄱陽等縣(市)開展了非法采砂入刑實踐,我廳積極進行總結推廣,并參與并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與水利部開展非法采砂入刑研究。《條例》制定修改過程中,我們始終保持對國家非法采砂入刑工作的高度關注,盡力在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間做好有機銜接。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在采砂許可證與采礦許可證的關系、砂石價值認定主體、適用非法采礦罪追究非法采砂的情節嚴重行為以及收購、銷售非法砂石共同犯罪等方面,充分吸納我省采砂管理的實踐經驗和相關意見建議,實現了行政執法到刑事司法的有序過渡,將為依法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維護河湖防洪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已于1月1日正式實施了。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我們將責無旁貸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以《條例》為武器,保障江西河道砂石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好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為江西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提供水利有力支撐和保障。同時,也懇請各位媒體朋友積極宣傳好、解讀好《條例》,并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共同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共同保護好江西的青山綠水。
謝謝大家!
陳惠龍:謝謝羅廳長的介紹!下面進入提問環節。提問請舉手示意,并介紹所在新聞機構。謝謝!
江西日報記者:河道采砂管理涉及水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等多部門職責,這種“九龍治水”的模式,在工作配合及聯合執法方面如何協調?
羅小云答:首先,條例第六條對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河道采砂計劃,實施采砂許可,查處非法采砂行為;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治安違法和犯罪行為,處置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和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交通運輸(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門負責采砂、運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擊證照不齊全的船舶從事采砂運砂作業、擅自設置碼頭、超載運輸以及破壞航道通行條件等違法行為;船舶工業、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砂、運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建造采砂、運砂船舶的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河道采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農業(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因河道采砂作業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和環境行為的防范、修復措施的監督管理。國土、林業、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河道采砂監督管理職責。
其次,為保障采砂規劃與航道整治、漁業發展以及濕地保護等相關專業規劃的銜接,在采砂規劃的編制程序中,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規劃前,必須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的意見。
再次,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河道采砂監督管理任務的需要,組織水利、交通運輸(航道、海事、港航)、公安、農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成現場監督管理隊伍,對采砂現場的生產、交易、運輸和水上交通、社會治安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業、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采砂、運砂船舶建造的監督管理。并補充對非法造船行為的法律責任,解決實踐中打擊非法造船無法律依據的問題,對私自造船行為進行強制約束。條例規定,從事采砂、運砂船舶建造的單位未按照國家船舶強制性標準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標準化主管部門沒收船舶,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船舶價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最后,從現有執法實踐上看,近些年來,針對涉水執法涉及面廣,執法難等問題,我們突出強化與涉水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系,創新部門間協作機制和交界水域合作機制,省水政監察總隊聯合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省漁政局、省地方海事局建立省級涉水行政執法單位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涉水信息,商討研究涉水管理措施,協調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有力打擊了涉水違法行為。
江南都市報記者:請問《條例》的出臺對河道采砂管理有著怎樣的意義?
陳永華答:總體而言,《條例》既體現權責一致要求,強化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的職責,又結合改革與實踐創新探索,設置了嚴格控制采砂船舶(機具)數量和年度河道砂石開采總量等相關制度。部門職責更清,管理環節更細,監管措施更實,震懾力度更大,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進一步提升江西省河道砂石資源科學管理水平,為推動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一,《條例》的制定與出臺將有效解決原《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效力不足、執行力有限的問題。新《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受采砂管理國家立法不完善、政府規章立法權有限等因素限制,實踐中行之有效的采砂船舶總量控制制度、采運單管理制度、集中停靠制度等將面臨設定依據效力不足問題而造成違法,而廢止這些制度則全省河道采砂監管面臨著一放即亂的境地。《條例》的制定頒布,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第二,《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了更多的管理授權,為解決采砂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對河道采砂管理的制度和法律責任設定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武器。這既是管理效力的提升,也是管理要求的提高,同時還加大了管理者的責任。
第三,《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將不斷開拓江西省采砂管理新局面,為有效規范采砂管理,處理好砂石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工程安全的關系,實現砂石資源的科學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江西電臺記者:根據《江西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第三方評估辦法》相關規定,《條例》制定過程中是否引進了立法評估機制?
王小平答:根據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第三方評估辦法》規定,今后我省擬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在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之前,根據其立法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將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由草案起草部門委托第三方對草案的立法質量、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等進行研究、分析和評價,并提出評估報告。涉及社會普遍關注、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的草案,專業性、技術性強的草案,以及省政府法制辦或者草案起草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第三方評估的草案,都應當進行第三方評估。
2016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委托江西財經大學對《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評估。6月上旬,江西財經大學出具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草案)評估報告》。《條例》整體評估的結論是:基本符合《江西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第三方評估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七項標準,即: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協調性、規范性、操作性、實效性標準。對采砂船舶總量控制制度、采砂船舶集中停放制度、統一開采制度、許可證期限的評估、沒收采砂船舶的罰則設定等分別提出評估意見。對該立法評估報告,省政府在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予以提交,并與經審議通過的《條例》文本一并歸檔存查。
陳惠龍:由于時間關系,答記者問到此結束。謝謝陳主任、肖主任、羅廳長、吳廳長和王處長,謝謝各位記者朋友,歡迎大家繼續關注《江西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情況。如果還有什么問題,可以會后再進行咨詢、溝通或專訪。
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