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號:成辦函〔2016〕148號簽發單位:
簽發時間:2016-10-08生效時間:2016-10-08
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成都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已經市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8日
成都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扶持政策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是我市發展循環經濟,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為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扶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持續發展,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82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實行項目特許經營管理
(一)按照市政府令第182號規定和“統籌規劃、政策引導、企業運作、規范管理”原則,經市、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同意,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實行特許經營管理。
(二)特許經營權出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可采用建設-經營-移交(BOT)等經營模式。
(三)市、區(市)縣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負責組織實施市級或區(市)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
二、設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
(四)市、區(市)縣政府鼓勵和扶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發改、國土、規劃、城管、環保、水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設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
(五)發改部門優先辦理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工作,加快辦理項目備案、核準、審批等手續。
(六)國土與發改部門優先保障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非營利性項目用地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項目用地根據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可采取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多種供地方式。
(七)規劃部門將符合規劃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設施建設作為重點項目,簡化規劃報建流程。
(八)城管部門負責市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監督指導區(市)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特許權招商出讓工作。
(九)環保部門加快辦理符合政策要求和環保準入規定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環評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告表、報告書等。
(十)水務部門加快辦理符合水土保持和水源地保護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評估認證等手續。
三、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執行國家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可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市、區(市)縣稅務、發改、財政、經信等部門須嚴格執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發展。
(十二)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文件精神,建筑砂石骨料生產企業所用的原料90%來自建(構)筑廢物的,可享受50%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十三)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文件精神,磚(瓦)、砌塊、墻板類產品生產企業所用的原料70%以上來自建筑垃圾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記入當年收入總額。
(十四)落實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要求,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經市發改委確認并出具證明文件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推廣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再生產品
(十五)為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持續發展,市、區(市)縣有關部門應加大再生產品政府采購范圍,制定并提高再生產品替代使用比例,強化再生產品的質量監管和推廣應用,提高公眾和企業對再生產品的認知度和認同度。
(十六)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及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范圍內所有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再生產品的比例,市政道路工程不得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5%。現階段在達到相應比例的基礎上應加大對再生產品的政府采購,并根據實際情況,逐年提高再生產品最低使用比例。
(十七)市、區(市)縣建設、水務、林業園林、房管、交通、城管等部門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河道、公園與園林等城市基礎設施以及交通設施建設中,在滿足設計規范要求前提下優先使用再生產品。
五、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
(十八)市發改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特許經營審批等相關工作;市經信部門負責發布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企業名單和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種類、數量、質量、銷售等相關信息;市國土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點位土地性質確認和用地保障;市環保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環評審批等相關工作;市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編制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指導目錄;市規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點位規劃;市城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綜合管理與運用信息平臺建設、項目特許經營權出讓及監管工作;市水務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等工作;市質監部門負責制定再生產品地方質量標準和使用技術規范。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職能負責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