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7號
修訂后的《煤礦安全規程》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的決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同時廢止。

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帶領有關人員宣傳新《煤礦安全規程》
局長楊煥寧2016年2月25日
《煤礦安全規程》修訂的背景和重大意義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系2001年版本,已實施15年,對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雖歷經幾次局部的、個別的技術條文修訂,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推進,煤炭科技的進步,特別是隨著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現代企業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以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亟須對《規程》進行全面系統修訂。
一是強化紅線意識、體現安全發展理念。這十幾年間,我國經濟總量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位,科技創新能力增強,技術進步速度加快,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特別是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理念的確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意識得到堅決的貫徹和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2020年,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安全生產形勢也必須實現根本好轉。煤礦死亡人數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職業危害得到控制,百萬噸死亡率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是煤礦安全生產根本好轉的重要標志。
二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十幾年來,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逐步完善。1992年頒布《礦山安全法》、2000年國務院頒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2年頒布實施了《安全生產法》并于2014年進行了重新修訂;2002年頒布實施了《職業病防治法〉并于2011年進行了修訂。這些法律法規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執行和落實,都是通過《規程》加以體現。與此同時,隨著煤炭行業管理體制、機制的改革,順應行政許可簡化的要求,政府和企業的相關職能產生了新的變化,《規程》需要適時做以調整。
三是做好與專業規章、標準的銜接。2009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防治水規定》,都屬于專業規章。隨著煤炭工業十余年的發展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還新制定和修訂了200多部煤炭行業標準,這些規章、標準有的與《規程》不盡一致,甚至出現一些矛盾、“打架”現象,導致企業和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四是推進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的應用。一方面,近年來,隨著煤炭工業的高速發展,生產工藝的進步、科技裝備創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新”的大量采用,很多高效的、成熟的且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和業內廣泛認可的工藝和技術極大地提升了煤礦的生產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解放了煤礦生產力(如井下無人值守、礦井輔助運輸技術、露天礦拋擲爆破等),這些都需要《規程》修訂加以規范,體現科技進步。另一方面,一批不符合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的技術、工藝、裝備需要借《規程》修訂的時機加以嚴格限制、逐步淘汰。
五是總結事故教訓、體現預防為主。修改《規程》是在吸取事故教訓,總結一個時期以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完成的。一些煤礦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暴露出在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如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實、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非正規開采、多井筒出煤等。查找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危險因素和事故隱患,應做出相應的修改和規定。
伴隨煤炭產業結構調整,新修訂的《規程》,以更加全面、科學、實用的面貌頒布實施,從而更好地反映煤礦安全生產的客觀規律,體現煤炭行業科技進步,更加有利于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煤礦安全規程》修訂的重大變化
一是突出了《規程》在煤礦安全及煤炭行業的主體地位,注重妥善處理《規程》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相銜接。對照并滿足《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對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從業人員權利與義務、教育培訓、以及職業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應急救援等內容。
二是強化了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依法辦礦、依法管礦與依法監察并重,提高安全生產準入門檻。嚴格限制各類礦井的采深、同時生產水平數、礦井通風方式、突出礦井和沖擊地壓礦井開采,嚴禁非正規開采,提高了礦井通風、提升、運輸、排水、壓風、供電、監控、通訊等系統的要求,嚴格機電設備選型和安全防護等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礦井安全避險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和井下應急廣播系統的建設要求;在修訂過程中,要求每一條款盡量明確、具體,刪除了“可靠的”“確保”“保證”等表述,進一步增強《規程》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和可監察性。
三是調整了《規程》的框架結構,由四編擴增為六編,結構更趨合理。將煤礦救護拓展為應急救援,單獨作為一編,從法規層面進一步要求企業強化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救援隊伍、裝備的建設和配備;增加了地質保障一編,注重強化煤礦災害地質因素探測,從預防事故出發,在煤礦建設、生產活動的全過程提供基礎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為本,完善職業病危害防治。明確當瓦斯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或發現突出預兆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完善了職業病危害防治內容,突出做好防降塵和職業健康保護工作,提高了采掘設備內外噴霧工作壓力,增加了井下熱害防治、作業場所噪音和有害氣體監測和防護的要求,增加了職業健康監護和管理內容。注重與相關規定的一致性。
五是刪除了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設備、材料和工藝技術,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存在隱患的工藝技術及裝備等。如吊罐式鑿井法、木垛盤支護、非正規開采、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專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動爆破揭穿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金屬摩擦支柱、油浸式電氣設備、地面臨時火藥庫、硝化甘油類炸藥、井下輔助通風機等。
六是增加了法律法規、標準文件規定的新內容,刪除了非行政許可的審批、備案、評估等要求。增加了(鑒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煤礦閉坑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三同時”、突出礦井先抽后建、煤礦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措施;刪除了對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煤塵爆炸性鑒定、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放頂煤開采審批(或備案)等要求。
七是規范了適用新技術、新裝備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間的反井鉆機、傘鉆、抓巖機、挖掘機、模板臺車等要求,以及機械化充填采煤、連續采煤機采煤的安全規定;增加了井下連續采煤機、綜掘機、無軌膠輪車、單軌吊、無極繩牽引車、連續運輸機、卡軌車等裝備的安全要求,以及運煤車、鏟車、梭車、履帶式行走支架、錨桿鉆車、給料破碎機、連續運輸系統或橋式轉載機等掘進機后配套設備的相關規定;增加了提升機、架空乘人裝置等的安全保護要求;對無人值守做出規定,新增自動化運行的主要通風機、箕斗提升機、水泵房,可不配備專職司機,但應當定時巡檢,實現地面集中監控并有視頻監視的變電硐室可不設專人值班等規定;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進行安全性和環保性評估,并建立安全監測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礦井下電池電源和許用數碼電雷管的規定。
如何宣貫和落實新《煤礦安全規程》
新《規程》對煤礦安全具有權威的法制約束力,同時更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煤礦實現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新《規程》,是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各級各類煤礦企業、廣大煤炭從業人員都要認真學規程、用規程、守規程。當前,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強化學習宣傳工作。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各地、各企業實際,充分利用多種時機、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廣泛開展宣貫工作。要創新方式,整合資源,形成宣傳貫徹合力,利用督導調研“講”、培訓陣地“教”、考試測驗“促”、監察執法“推”,多措并舉,增強宣傳貫徹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宣傳貫徹工作有序推進。要借助各種媒體開展宣貫活動,在網站、報刊等開辟專欄,組織專業人員講解釋義,組織相應的學習培訓,推動新《規程》進礦區、進企業、進班組,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是要強化監察執法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全體監察執法人員,要在認真學習掌握新《規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新《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堅決貫徹落實新《規程》各項條款。同時,監督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嚴格執行新《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認真對照新《規程》的新規定、新要求,完善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完善生產安全系統和設施,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充分發揮新《規程》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要強化主體責任落實。認真抓好新《規程》落實主體煤礦企業的宣貫,督促各級各類煤礦企業制定新《規程》的落實方案,嚴格按照新《規程》對標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認真開展“學規程、抓整改、促落實、保安全”活動。要求煤礦企業(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以及礦長、分管礦長等,帶頭學《規程》、懂《規程》、講《規程》、用《規程》;還要督促煤礦企業要利用崗前培訓、繼續教育、班前會等形式,加大對井下一線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做到應知必知、應會必會,使新《規程》的各項規定在基層、在企業和生產一線生根、開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