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近日發布的《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在談到新出臺的《條例》在解決基層“監管不到位”問題上有哪些針對性措施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說,當前有個別地方政府對沒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礦,違規下達煤炭保供計劃,有些基層政府對轄區內煤礦的非法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包庇縱容,而《條例》強調,煤礦安全生產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強化了屬地管理責任。
▲周德昶 圖據中國網
周德昶說,一是防止漏管失控,明確監管主體。《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明確每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主體,確保“礦礦有監管”。同時,為了防止各部門間推諉扯皮,《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工作協調機制。
二是堅持安全第一,強調安全保供。當前,一些地區和煤礦安全保供的任務、壓力比較大,但是保供是在安全條件下的保供,安全必須放在第一位。不能籠統地講“千方百計增產保供”、“為了增產保供千方百計”,不能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帶病保供,該停的不停、該關的不關,一旦出了生產安全事故,保供不是逃避事故責任的理由。對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要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進行生產,一旦發生事故對負有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領導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要充分發揮基層作用,查處打擊非法煤礦。非法煤礦是安全生產的“毒瘤”、“定時炸彈”、“地雷”,一個地方有沒有非法煤礦,特別是有沒有非法小煤礦,基層縣里、特別是鄉鎮的同志最清楚。對此,《條例》規定了基層政府發現、制止、查處、打擊非法煤礦的責任。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