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井岡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三起河道非法采砂案件,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以來,被告人甘某某、張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使用鐵鍬、簸箕等工具在井岡山市某水庫上游河道內鏟砂,使用人工挑砂的方式采砂,并由鏟車司機被告人廖某某幫其代賣和裝車出售砂子。經核查,被告人甘某某非法獲利117765元,被告人張某某非法獲利135267.5元,被告人廖某某非法獲利27341.3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某、張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被告人廖某某明知該事實,仍然幫助被告人甘某某、張某某裝載、出售砂石,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均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