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印發《福建省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其中,第十五條:鼓勵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按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使用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和機制砂,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及其他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預拌砂漿企業實施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等技術改造,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關于印發《福建省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的通知
閩經信原料〔2018〕52號
各設區市經信委(局)、建設局(建委),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交通與建設局:
為進一步促進預拌砂漿生產和應用,加強預拌砂漿發展監督管理,根據《福建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省經信委、住建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2月13日
福建省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保障建筑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的轉變,促進綠色發展,根據《福建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以及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運輸、銷售、使用、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專業生產企業(廠)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其他功能性(含聚合物)干混砂漿的發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預拌砂漿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預拌砂漿納入綠色建材管理,采取措施,加快發展。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預拌砂漿產業發展的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預拌砂漿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發展預拌砂漿的協調服務、產業政策宣傳、推廣、統計分析、指導生產項目建設和技術創新等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預拌砂漿使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環保、交通、規劃、國土、質監、城管、金融機構等部門,按照各自的相關職責,共同做好預拌砂漿的生產、推廣、使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城鄉規劃、經濟總量、建設規模、砂漿需求量以及區域道路交通運輸狀況和環保要求,并充分考慮與機制砂聯動發展,以及現有砂漿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企業轉型升級,組織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
第六條加快推廣應用預拌砂漿,逐步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由市、縣(區)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具體時間和范圍,報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第七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普通干混砂漿的散裝發放能力應當達到100%。
第八條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單位必須采取措施,確保生產、裝卸、儲存、使用的設施和場所符合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九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具備相應的生產和檢測條件,配置必要的儲存、運輸設施。嚴格執行《預拌砂漿》(GB/T25181)、《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干混砂漿生產工藝與應用技術規范》(JC/T2089)和《福建省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BJ/T13-76)等規范標準,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所銷售的預拌砂漿質量負責,并向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說明書和出廠檢驗報告。
第十條預拌砂漿生產和運輸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計量規定,加強預拌砂漿的計量管理,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車輛,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管理,保證運輸車輛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和行車安全,不得超載。
第十一條生產、使用雙方必須共同做好產品驗收。進場驗收批次、技術指標、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項等資料應當存檔備查,對按規定需要進行留樣檢驗的項目,應當雙方共同取樣送檢。
第十二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統計月報。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預拌砂漿配套的計價依據。
第十四條依照本規定必須使用預拌砂漿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招投標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標明等級標準;
(三)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施工、監理,并嚴格按預拌砂漿有關標準(規程)進行施工和養護;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工程監理單位應要求其整改;
(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將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并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與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應按本規定要求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納入質量動態監管內容。
第十五條鼓勵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按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使用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和機制砂,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及其他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預拌砂漿企業實施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等技術改造,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當年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規定在企業計算應納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發展預拌砂漿的信貸支持,并提供優惠貸款。
第十八條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有關單位開展應用預拌砂漿技術培訓、技術創新等工作。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