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長江流域一些地區存在著非法采砂行為,嚴重破壞了長江河道生態環境,威脅著長江流域的航運安全和生態安全。為此,國家和長江相關省市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采取了一些專項和聯合執法措施,開展了專項整治,并收到一些明顯成效。據統計,2016年底至今,長江干流八省(市)共有35起非法采砂案件入刑,涉案案值超過2400萬元。
雖然目前長江河道非法采砂行為初步得到了遏制,但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一是涉砂法律法規滯后。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自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一直未作大的修訂,許多規定已不合時宜。如針對非法采砂違法行為,條例第18條至第24條的多項責任追究規定僅停留在行政處罰上,特別是以罰代處、一罰了之的規定更是客觀助長了瘋狂采砂的惡性循環,同時成為近年來非法采砂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二是私自偷采現象突出。
長江沿線省市普遍反映,以目前有限的管理人員和專業裝備難以應對超范圍、超限量、超時限的開采行為和游擊戰術的偷采現象。特別是日常閑置的采砂船已日益成為非法采砂的首要隱患。長江中下游全面禁采后,大量的吸砂王和鏈斗式采砂船逐漸上移至上游江段,如近幾年長江重慶轄區江面上有采砂船平均在120艘以上,每年許可的采砂船不足30艘,75%以上的采砂船處于閑置狀態,閑置的采砂船是非法采砂的一大隱患。且采砂船的所有證照和船員證書都是交通部門審核發放,水利行政部門對閑置的采砂船無監管職能,也無執法權限。
三是監管合力尚未形成。
采砂管理涉及長江沿線多個省、地(市)、縣的多個相關部門。由于多頭管理、權責不清、聯合執法體制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形成有效打擊合力,致使亂采濫挖長江河砂現象愈演愈烈。特別是隨著近年來長江河道砂石可開采量總體呈逐年減少態勢,砂石資源價格逐年上升。在利益驅動下,一些非法采砂者不惜鋌而走險,出重金收買執法人員為其充當“保護傘”。據江蘇省泰州市檢察院統計,2016年以來,該院就查辦了相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為非法采砂者提供非法保護的職務犯罪案件30件38人。
四是監管力量嚴重不足。
砂石開采管理點多、線長、面廣,這對采砂日常監管工作了挑戰和考驗。特別是長江中上游河流地形復雜,支流密布,溝壑縱橫,監管難度非常大。據重慶市反映,長江沿線河流超過20公里的有16個區縣,占沿江區縣的89%。而目前沿江18個區縣中僅萬州區有專門的河道管理機構,其余17個區縣聯合辦公和掛靠現象普遍,監管巡查執法能力明顯不足。
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強化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長江經濟帶提出的“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指示精神的具體舉措。為此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入刑力度。
建議國家層面盡快修訂《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法》,從立法角度明確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具體規定,科學界定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利義務。特別要按照“兩高”2016年公布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加大對“非法采礦罪”的定罪處罰力量,為依法打擊非法采砂違法行為營造濃厚氛圍。
二、提升監管合力,加大監管力度。
涉及采砂管理的各級水利、交通、公安、海事部門及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盡快建立健全聯合執法體制機制。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強與沿江鄉鎮、開發園區、工程建設主體等單位的信息互通渠道,搭建全產業鏈動態監控機制,并實現公安、水利、交通、海事等部門在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結案反饋等方面的互聯互通。尤其是核心執法主體水利水政部門,要發揮好牽頭、協調作用,積極協同相關部門共同形成打擊和監管合力。
三、強化隊伍建設,落實裝備保障。
建議沿江省市各級政府要加大政策和財政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采砂管理的體制機制建設,按照長江河道采砂“四個專門”的要求,落實專門的河道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執法專職人員,進一步加強采砂監管巡查工作的執法基地、裝備設施建設及經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