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瓜州縣一選礦廠在試機加工金礦石期間,私自排放兩百余噸尾礦漿,造成對周邊環境的嚴重污染。近日,瓜州縣法院審理了該起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 經審查,去年11月,曹某在試機加工金礦石期間,將金礦石生產后的兩百余噸尾礦漿私自排放在未經防滲、防漏處理的一處“滲坑”中,造成對周邊環境的嚴重污染。當年11月18日,在瓜州縣環保局向該選礦廠下達停產通知后,曹某仍未停止試機,繼續向未處理的“滲坑”中排放尾礦漿。經地質部門檢測鑒定,該選礦廠排放在“滲坑”的尾礦漿中含鎘、汞、砷、銅、鋅、鉛、鉻等多種重金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