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出讓梧州市萬秀區城東鎮思扶村戶沖建筑用砂巖礦,該礦資源量為近1.9億噸,年產400萬噸,掛牌起始價2.08億元;另需支付前期工作經費為10790.53萬元;經估算單價約為1.7元/噸,擬出讓年限22年(含基建期)。
根據出讓文件,競得人還需另行支付成交價的25%作為鄉村振興專項資金,如競得人需要擴建或使用約定之外其他場地、道路的,產生的費用由競得人另行承擔解決。
據了解,為解決本項目及周邊礦山礦產品綠色運輸問題,礦區開采礦產資源需通過皮帶廊運輸至西江岸邊,通過轉水路運輸銷往各地。

梧州市萬秀區城東鎮思扶村戶沖
建筑用砂巖礦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梧采告字〔2024〕2號
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桂自然資規[2019]1號)文件有關規定,受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梧州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梧州市萬秀區城東鎮思扶村戶沖建筑用砂巖礦”采礦權掛牌出讓的具體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采礦權名稱:梧州市萬秀區城東鎮思扶村戶沖建筑用砂巖礦。
出讓人:梧州市自然資源局(住所:長洲區銀湖南路2號)。交易平臺:梧州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場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梧州)。
開采礦種:建筑用砂巖。
地理位置:萬秀區城東鎮思扶村戶沖。
礦區面積:0.9639平方公里。
資源儲量:礦區共提交建筑用砂巖礦石(控制+推斷)資源量為6789.38萬立方米(18535.01萬噸),建筑用砂巖的可利用資源量為3125.05萬立方米(8531.39萬噸),綜合利用回填骨料(半風化砂巖及夾石)可利用資源量為1688.3萬立方米(4204.44萬噸)。
開采標高:+68米至+267米。
開采方式:露天開采。
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新立采礦權,未開展采礦活動。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須按照《梧州市萬秀區城東鎮思扶村戶沖建筑用砂巖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總體方案》執行。
擬設生產規模:礦山設計露天開采建筑用砂巖400萬噸/年。
二、出讓方式、擬出讓年限、起始價及繳納方式
出讓方式:凈采礦權掛牌方式出讓。
擬出讓年限:22年(含基建期)
掛牌起始價:20800萬元
采礦權出讓收益繳交:本次采礦權出讓收益競得人依照《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的規定繳納。
三、相關時間、地點及要求
(一)公告時間: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8日。
(二)掛牌時間: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7日9∶00。
(三)報名截止時間:2024年4月15日17∶00。
(四)掛牌競價詢問時間:2024年4月17日9∶00至9∶04。
注:所有時間以網上交易系統提示時間為準。
四、特別約定
(一)采礦權前期工作經費(不參與掛牌競價)
采礦權前期工作經費為10790.53萬元,包括礦產資源儲量詳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總體方案、環境影響評價、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相關報告書(表)或方案的編制費和評審費,土地征租、地上附著物補償及拆遷補償等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競得人匯入梧州市產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指定的賬戶。不能按時繳清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應繳金額的2‰繳納滯納金。延期繳納超過30日的,出讓人有權取消本次交易;已經支付的各項費用不予退還;銀行擔保函尚在有效期的,擔保銀行向受益人賠付全部擔保金額作為賠償;競得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后果。
土地征租費用不包含競得人辦理用地、用林占用手續等發生的費用。如競得人需要擴建或使用約定之外其他場地、道路的,產生的費用由競得人另行承擔解決。
(二)鄉村振興專項資金
為有效推進“凈礦”出讓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支持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環境改善等,促進礦地和諧、社會穩定,實現辦礦一處、造福一方,競得人另行支付成交價的25%作為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由競得人在簽訂《采礦權出讓成交確認書》之后繳市財政指定賬戶。
五、情況說明
(一)根據礦山每年采礦生產計劃需要,分期分批保障其用地、用林。競得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續,產生的費用由競得人負責。
(二)為解決本項目及周邊礦山礦產品綠色運輸問題,礦區開采礦產資源需通過皮帶廊運輸至西江岸邊,通過轉水路運輸銷往各地。為解決礦山產品水運裝卸問題,確保西江河道暢通、汛期防洪溢洪安全,采礦權競得人可以根據其礦產資源出港需求設計廊道規模,依法取得廊道建設手續,因廊道建設涉及的用地、用林、拆遷、青苗等補償費用均由采礦權競得人承擔,項目正式投入運營前,采礦權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競得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碼頭進行貨物周轉裝卸活動,碼頭投資建設或租用情況由競買申請人根據使用情況自行實地考察評估,并承擔相關費用。
六、風險提示
(一)競得人成為采礦權人后,應依法依規履行相應的礦山環境治理、土地復墾以及關閉義務,如果履行不到位,將承擔依法被公訴的風險。
(二)由于地質情況的復雜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內所表述的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礦石質量與開采技術條件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異,競買人應充分考慮資源儲量風險,充分評估開發資源投資風險,競買人提交申請并參與競買,即視為對采礦權現狀和出讓文件已完全認可并自愿承擔全部的風險責任,一旦中標并成為采礦權人,不得以總體方案中的儲量、質量、開采條件、發生不可抗力等為由向出讓機關等部門提出退款、索賠等要求。
(三)礦區場地、道路的修建,生產生活用電、用水、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等由競得人自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