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廢棄物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產生的工程棄土和拆遷、改造、裝修等工程產生的磚渣、混凝土塊和廢石等建筑垃圾。隨著深圳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建筑廢棄物大量產生,監管短板和問題也不斷涌現,深圳擬全面修法,實現建筑工地、泥頭車、受納場和綜合利用廠等環節的閉環管理。
11月6日,由深圳市住建局草擬的《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在深圳市法制辦官方網站上發布,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辦法”擬明確提出新建受納場應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規劃和工程規劃審批手續。
新建余泥渣土受納場選址擬由規土委審批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受納場主要功能是受納建設工程產生的余泥渣土,屬于市政基礎設施中城市垃圾處理設施,應當依法辦理施工圖設計和用地、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等審批許可。但長期以來,受納場是以核發《受納證》方式進行監管。“實際上,這一監管僅為事前監管,缺乏對受納場實施規劃、建設及運營的后續跟蹤管理,且未建立配套安全生產及日常監管制度。”
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擬明確提出新建受納場應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規劃和工程規劃審批手續,按照建設工程基本程序實施并應符合相關建設運營技術規范,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風險跟蹤、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機制。
“這也意味著今后是從城市發展宏觀規劃和具體項目全程監管兩個層面,對深圳建筑廢棄物處置進行效監管。”該負責人說。
另一方面,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擅自利用基本農田、報廢魚塘等堆填建筑廢棄物,可能導致產生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問題。“辦法”擬建立臨時中轉場所、臨時納土工程和工地內(間)土石方回填備案機制,并明確具體監管部門。同時, “辦法”提出建筑廢棄物關閉、閑置或拆除審批制度,要求從項目運營到封場移交前進行工程安全質量連續監測。
建筑廢棄物處理方案擬由備案調整為處置核準
針對當前深圳建筑廢棄物產生量巨大,“辦法”擬將建筑廢棄物分類納入法律法規體系,由建設單位負責承擔建筑廢棄物分類排放的主體責任,并修正了現行針對“建設單位”的監管制度瑕疵。
“目前,針對既有建(構)筑物及市政道路拆除和改建工程的監管,深圳采用‘市規劃國土和住建部門審批+建筑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備案’模式,且該審批并不涉及排放監管;針對新建工程項目的監管,僅采用‘建筑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備案’模式,均未能發揮住建部門對建筑廢棄物的源頭監管作用。”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擬將建筑廢棄物處理方案備案調整為處置核準,并將建筑廢棄物運往異地的情形也納入核準。
此外,深圳海域運輸系統較為發達,并大范圍輻射周邊城市,但深圳對海域運輸及排放的規范卻尚屬空白,導致該環節監管缺失。這一漏洞即將得到填補,“辦法”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不得向海域傾倒建筑廢棄物。需要傾倒的,應報經批準后,在指定海域范圍內傾倒。
同時被填補了立法空白的還有對水上運輸的監管。“我們鼓勵采用水上運輸等方式進行建筑廢棄物長途、跨區域運輸。但水上運輸單位要向相關部門申請運輸許可,船只運輸建筑廢棄物,應當保持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露、遺撒,不得向水域傾倒建筑廢棄物。”
據悉,各界有建議或意見可于2017年12月7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