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自治區實施生態立區戰略以來,首個生態保護方面的重要法規,也是寧夏首次通過立法保護“寧夏藍”。
“《條例》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大氣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責任,建立考核制度,形成了嚴格、規范、全面的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機制。根據自治區大氣環境監測數據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源分布狀況,《條例》有針對性地從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和農業等方面,規范了大氣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朱赟說。
實行煤炭總量控制,新建改擴建用煤項目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
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支撐了寧夏經濟的高速發展,但同時也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針對煤炭和工業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寧夏將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設區的市應根據自治區政府制定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和實施步驟,制定本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煤炭消費總量怎么控?《條例》作出了制度設計: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用煤項目的,應實行煤炭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新增排放大氣污染物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倍減置換;已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氣污染物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對可能造成大氣環境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事先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論證、聽證結果應當作為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重要依據。環保部門應適時公布大氣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名單,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
《條例》中特別提出,自治區環保部門應會同質監部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惡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
機動車排放不達標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可根據大氣質量劃定高排機動車限時限行區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數量的迅猛增加,機動車尾氣污染成為造成大氣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條例》明確,自治區環保部門應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排放管理信息化平臺,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建立信息數據互聯機制,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在用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縣級以上政府可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通行的時間段和區域。
《條例》還設立了鼓勵縣級政府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和共享交通工具,支持、引導公眾低碳出行的相關內容。并要求設區的市和縣級環保部門應對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安裝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揚塵施工單位應備案,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且拒不改正的“連日計罰”
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道路建設、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有可能造成揚塵污染的六種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要求: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或者五級以上大風時,施工單位應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活動。對垃圾轉運站、填埋場,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及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煤礦、非煤礦山等露天工業堆場,《條例》中都作出了規定,要求采取相應防治揚塵污染措施。
《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任性”焚燒秸稈、垃圾等行為將被處罰,違法單位最高被罰10萬元
秋冬季節,我們常常見到田間地頭有焚燒秸稈、垃圾等行為。今年11月1日后,這些行為將有可能受到處罰。
《條例》規定,禁止在城鄉規劃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物質。禁止在縣級以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縣級政府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內,不得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對在城鄉規劃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條例》規定,由市容環衛等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農牧部門應支持秸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的綜合利用。鼓勵、支持對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物質的綜合利用和處置,并公布處置場所。
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信用體系,重點區域或重污染天氣可錯峰生產
《條例》明確,環保部門應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并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政府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等級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條例》還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縣級以上政府可組織錯峰生產。在錯峰生產期間,除承擔居民供暖、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的生產外,其他排污單位和企業應按縣級以上政府錯峰生產的安排,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暫停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