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建材行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對建材行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結構、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撐作用和對新興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加快建材行業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先進適用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的推廣應用,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建材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制定了《建材行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建材行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建材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對建材行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結構、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撐作用和對新興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加快建材行業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先進適用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建材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規范建材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推廣應用工作,強化技術創新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是指通過建材行業科技成果鑒定、評審或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先進、成熟、使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包括采用新技術原理或新技術構思研制生產的新型產品,或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任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重大改進、能顯著提高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及范圍的改進型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材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的征集、申報、評定、發布及推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以下簡稱建材聯合會)聯合有關專業協會及省市建材協會,共同組織開展建材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有關專業協會和各地建材協會負責管理、監督本專業領域和本地區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二章 遴選范圍
第五條 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行業政策,具有創新性,且具備產業化規模,市場前景廣闊。
第六條 “十二五”期間,建材行業優先推廣應用下列范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
(一)節能減排技術及裝備;
(二)清潔生產技術及裝備;
(三)大宗固廢及城市污泥、生活垃圾、危險物等的安全無害化協同處置和資源化綜合利用技術;
(四)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新材料制造技術及裝備;
(五)非金屬礦開采、高效利用及深加工技術與裝備;
(六)達到或超過國際先進標準、替代進口、打破國外壟斷的新產品;
(七)其他對建材行業發展起促進作用的技術及產品。
第三章 征集與申報
第七條 建材聯合會有關專業協會、地方協會,根據產業優化升級和技術創新的要求,圍繞國家建材工業的發展重點,選擇有先進成熟技術支撐并需重點組織技術推廣的技術領域,定期發布《建材行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征集指南》(以下簡稱《征集指南》)。
第八條 各申報單位按《征集指南》的方向和內容進行申報。
第九條 申報推廣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二)通過建材行業科技成果鑒定、評審、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鑒定;
(三)技術先進、成熟、適用性強,適合在全國或較大范圍內推廣應用;
(四)已制定企業生產技術標準、應用技術規范或技術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標準化應用技術文件;
(五)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
(六)申報單位必須是成果持有單位且具備較強的技術服務能力;
(七)沒有與所申報技術和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條 通過不同渠道列入國家有關部門推廣的節能技術、循環經濟技術、清潔生產技術,如希望列入建材行業相關推廣應用目錄,仍須滿足第九條中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報送建材聯合會科技工作部(科教委)。申報材料包括:
(一)《建材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申報表》;
(二)建材行業科技成果鑒定評審證書;
(三)建材行業國家一級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
(四)國家級建材檢測機構提供的測試報告;
(五)用戶使用意見和工程應用材料;
(六)知識產權和獲獎情況的證明材料;
(七)其它根據需要所確定的輔助材料。
第四章 評定與發布
第十二條 建材聯合會相關專業協會,組織行業技術專家審核技術材料,組織相關企業審核推廣應用前景。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征集指南》要求;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三)是否符合申報條件要求;
(四)技術水平是否先進,成熟;
(五)關鍵技術與創新點;
(六)適用范圍;
(七)主要技術指標與國際化先進水平比較;
(八)推廣應用市場前景、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 對通過評審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建材聯合會將通過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建材聯合會科技工作部負責處理異議或投訴。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建材聯合會年度《建材行業重點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目錄》,以技術公告形式向行業和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技術公告發布以下主要內容:
(一)推廣應用技術(產品)名稱;
(二)適用范圍;
(三)與國際或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相比的先進程度;
(四)主要技術內容:
1.技術原理;
2.關鍵技術;
3.工藝流程;
(五)主要技術指標;
(六)技術應用及推廣情況;
(七)典型用戶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八)推薦理由。
第五章 推廣與應用
第十五條 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的推廣應用遵循自愿、誠信、互利、公平原則,按市場機制和合同約定相關各方的權益和責任,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六條 對建材行業有重大創新、引領作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結合技術持有方意愿,建材聯合會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予以重點推廣。
第十七條 建材聯合會通過組織產學研科技創新聯盟、科技示范工程和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等形式,推動建材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建材聯合會聯合各專業協會、學會及省市建材協會,共同推進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在地方的推廣應用和示范工程建設。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 建材聯合會科技工作部和科教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建材行業重點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工作,相關專業協會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凡納入《建材行業重點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目錄》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建材聯合會和相關專業協會共同頒發證書。證書有效期兩年。
第二十一條 年度發布的《建材行業重點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目錄》有效期為兩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任何單位不得再以此榮譽作宣傳。
第二十二條 如發現研發單位或主要研發人員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經調查屬實的,予以撤銷,并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材聯合會科技工作部(科教委)負責解釋。
中國砂石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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